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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工信部联合下发修订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于:2012-07-02    浏览次数:

微型企业担保补助明确为3%

  14日,财政部和工信部联合下发修订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与原暂行办法相比,修订后的《办法》将微型企业纳入担保资金服务对象,并对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的补助比例上限在原有统一2%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分,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微企业的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1%、2%、3%给予补助。

  《办法》规定,担保资金主要采取业务补助、保费补助、资本金投入等几种支持方式。其中在业务补助方面,原来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担保额的2%给予补助。

  而新修改的《办法》对中小企业进行细分,区分了对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补助的比例,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1%、2%、3%给予补助。微型企业在补助比例上限得到提高,中型企业的补助比例则相应下降。

  同时,原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再担保额的0.5%给予补助。新办法修改为,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型和小型微型企业再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0.5%和1%给予补助。

  此外,《办法》规定,单个担保机构当年获得担保资金的资助额最多不超过2000万元,比原来规定的资助额减少了1000万元,不过单个再担保机构当年获得担保资金的资助额仍为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

  《办法》还强调,担保资金的使用要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对于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的担保机构给予不同申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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