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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实现

作者:    发布于:2012-12-04    浏览次数:

 担保物权的实现

       

          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经法定程序,通过将担保标的物拍卖、变卖等方式,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过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直接实现担保物权。

但一直以来,法院的执行依据只能是相关法律文书,债权人享有的担保物权本身并不能作为执行依据,即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担保财产以实现担保物权。因此,2012年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对民事诉讼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做了衔接,为担保物权的强制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申请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和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主要包括: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而质权人不行使的,以及债务人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行使留置权而留置权人不行使的。由担保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便于担保财产的查封、扣押。由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管辖,主要是针对有些财产权利设立质权的情况,如以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应收账款等设立权利质权,由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管辖更便于执行。

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当事人可以依据该裁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拍卖是抵押权实现的首选方式,只有在担保标的物不适于拍卖的情况下,才适用变卖,变卖担保财产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撰稿人:周丹

                              201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