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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各地针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政策汇总

作者:    发布于:2012-06-12    浏览次数:

 

 

  2012年5月各地针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政策汇总

 

 5月内,重庆市连续“发力”,一方面将信贷资金向小微企业倾斜,另一方面支持小贷公司拓宽融资渠道,以间接帮助中小企业贷到款,同时,重庆还着力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三管齐下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月,广东、宁夏、安徽、江苏、辽宁、湖南、福建、山西也纷纷采取适当的措施来帮助中小企业顺利贷到发展需要的款项。

  重庆市信贷资金向“三农”和小微企业倾斜 
  
日前,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正式公布了《2012年重庆市信贷投向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要求重庆市金融机构今年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更加突出位置,更加注重信贷结构的优化,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和谐稳定。“三农”、小微企业、绿色信贷、科技信贷等方面将得到信贷倾斜或支持,而房地产、“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等行业的信贷将被限制或禁止。

  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今年,重庆市将加强对小微企业新型融资模式、服务手段、信贷产品及抵押、质押方式的创新和推广,提高小微企业融资能力。

  大力推行“绿色信贷”

  2011年,重庆市金融机构节能环保贷款余额达343.5亿元,当年累计发放贷款104.3亿元,支持节能环保项目194个。

  《指引》要求,今年,重庆市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绿色信贷长效机制,积极支持主要产品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名录,竞争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的节能设备制造企业、服务企业,以及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十大节能工程”领域的节能设备制造企业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同时,从严限制对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消耗型企业和项目的融资支持,严格控制产能过剩项目总量,禁止对国家已明确为严重产能过剩行业中的企业和项目盲目发放贷款。

  重庆:拓宽小贷公司融资渠道 支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 
 
5月9日,重庆市长黄奇帆主持召开重庆市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和《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此举将进一步拓宽小贷公司的融资渠道,在原有银行融资和资产回购转让两种融资方式的基础上,新增主要股东定向借款和同业资金拆借。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有限,放贷能力受到极大限制。制定的两个办法拓宽了小贷公司的融资渠道:一是放宽了通过银行融资的限制,把以前只能向不超过两家银行融资,改为可以向多家银行融资。二是扩大了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的范围,把以前只能通过重庆金交所以回购方式进行资产转让融资,改为包括银行机构、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专门从事金融资产交易的机构。三是通过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股东定向借款融资。所谓主要股东,系指在本公司持股比例5%以上的法人股东和持股10%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四是通过市金融办指定的融资平台组织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同业拆借融资。这个融资平台正在积极筹建,预计上半年能够正式运行。

  同时,办法对各种融资额度实行比例控制,经营良好、管理规范的小贷公司可以将经营规模最高放大2.3倍;办法还规定小贷公司的委托贷款只能是甲类委托贷款。此外,办法还对融资、委贷业务的准入、运行和违规行为,都制定出明确的监管措施。

  重庆:小贷不得超基准利率4倍 
  
重庆市金融办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小贷公司的贷款利率提出了严格的监管要求:小贷公司收取的利息和费用之和,同样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通知》从转变经营观念、利率管理规定、提高贷款利率透明度和坚决打击高利贷行为等四个方面,对小贷公司的贷款利率,提出了严格的监管要求。规定小贷公司的自营贷款利率和接受的委托贷款利率,均必须严格控制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4倍以内。对贷款利息分为利息和费用(简称利息类收费,下同)两部分收取的,其利息和费用之和同样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小贷公司要区别对待不同的贷款客户,视具体情况合理定价,实行差别化的浮动利率。以此杜绝小贷公司以各种名义收取费用,贷款利率变相超4倍的做法,降低了小微企业的贷款成本。

  《通知》要求,小贷公司的贷款利率要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应在贷款协议和合同中“明码标价”,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客户充分了解利率和利息类收费的内容、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不得利用不合理的计结息和加罚息方式,变相提高贷款利率;不得在贷款利息(含利息类收费)之外通过本公司及其股东等关联方,向贷款客户收取与贷款有关的任何费用;不得借发放贷款之机,要求客户接受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或者通过任何隐蔽方式在账外收取贷款利息和其他费用。

  金融办表示,各区县金融办将密切与当地公安、工商等部门沟通,设立公众监督举报电话,掌握本区县小贷公司执行利率政策的有关情况,高度关注小贷公司贷款利率动向。提高现场检查频度,加大处罚力度,一旦发现直接或间接、公开或变相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坚决依法从严处理。

  广东:银行扶持小微企业融资可获市场准入方面优惠 
  
广东将银行机构和业务的市场准入与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挂钩,对工作开展有成效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机构网点延伸等方面的支持,优先受理和审核相关机构网点的行政许可事项,并在网点跨区经营等方面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

  广东银监局积极支持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并鼓励各银行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具有商业可持续性的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实现信贷资金的合理配置。

  宁夏:千家中小企业可获120亿信贷支持 
 
5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经信委与4家金融机构签订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合作协议。该协议实施后,为全区中小企业的信贷承诺额度将达到120亿元以上,其中为百家成长千家培育企业的信贷额度也接近100亿元。

  相关统计显示,一季度,百家成长企业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75.2亿元,同比增长7.8倍。但由于受部分产品市场价格下降、原材料成本上升等因素影响,百家成长企业和千家培育企业资金压力增大。据自治区经信委一项调查显示,仅百家成长企业2012年资金缺口就在50亿元左右,加上千家培育企业,预计资金总缺口达到100亿元以上。对此,自治区经信委与建行宁夏分行、招商银行银川分行、宁夏银行及石嘴山银行分别达成了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合作协议,在金融服务、政策交流和合作培训等方面开展合作。

  宁夏自治区经信委将协助自治区财政厅尽快出台“宁政发(2010)181号文件”规定的贷款逆向贴息政策实施细则,对按基准利率为百千企业发放的贷款,给予金融机构2%的利息补助。如按照100亿元的信贷额度计算,百家成长千家培育企业间接受益2亿元,将有效缓解资金困难问题。
 
安徽今年力争帮助中小企业实现各类贷款1500亿元 
 
为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安徽省决定自即日起全面启动“2012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年”活动,力争到年底帮助中小企业实现各类贷款1500亿元,服务企业不少于5万家(次)。

  安徽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副局长叶翠云介绍说,此次活动主要围绕产业支持、金融创新及第三方平台等领域开展服务。在产业支持方面,省、市、县三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工业转型升级规划和中小企业成长规划,重点向各类金融机构推荐在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创业创新、吸纳就业等方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中小企业名单。

  与此同时,在金融创新方面,安徽省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积极探索开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信托、集合票据及股权基金、上市辅导、融资租赁等多项直接融资服务。

  在第三方平台方面,安徽省将大力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统筹建设由省服务平台与各市中小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及重点产业集群专业技术服务平台间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服务协同的平台网络。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利用网络便利融资,积累信用。

  江苏成立中小企业合作投资基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5月8日,江苏省经信委与省国信集团共同出资2.02亿元成立江苏省中小企业合作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该基金相当于政府性创业投资基金,政府部门掌握企业需求,委托经验丰富的投资公司运营。每个投资项目合作时间6-8年,项目成长壮大后基金退出,获得的收益继续支持其他项目。除股权投资外,江苏省经信委还在全国率先设立省级企业转型升级基金,与金融机构共建资金“蓄水池”。当天,江苏省经信委安排2亿元专项基金分别委托中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专户管理,两家银行按照1:10的放大系数配套安排授信规模,降低贷款门槛。江苏省经信委每年推荐一定数量优质企业,两家银行在满足授信条件前提下优先予以放贷。

  辽宁鼓励针对小微型企业金融产品创新  
  
为缓解小微型企业融资难,辽宁省政府刚刚出台政策,鼓励针对小微型企业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创新。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宁省鼓励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积极开发适合小微型企业贷款需求特点的融资产品,积极开办动产抵押贷款,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应收账款、仓单、有价证券等质押贷款以及企业联保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

  辽宁省共有183.28万户民营企业,其中99%属于小微型企业。据辽宁省中小企业厅副厅长李秀林介绍,调查表明,有超过一半的中小微企业认为银行贷款非常难。

  辽宁省政府要求,辽宁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确保小微型企业年新增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的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我们鼓励开辟小微型企业贷款绿色通道”,李秀林说。

  辽宁省有关监管机构将对小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实行差异性监管。对商业银行符合一定条件的小微型企业贷款,可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或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适当提高对商业银行小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此外,辽宁省还将加快发展小型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积极推动优良小微型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后直接上市融资。

  湖南省禁止银行收取小微企业贷款承诺费 
  
流动资金短缺一直是困扰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瓶颈。近日出台的《湖南省“十二五”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系统性融资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提出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扶持力度。同时特别指出,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切实降低小微企业的实际融资成本。

  预计到2015年,湖南省GDP预计达到34000亿元左右,“十二五”期间固定资产投资总需求预计达到89400亿元。据测算,“十二五”期间全省固定资产投资资金供给基本值为81009亿元,供需缺口总量达到8391亿元。

  为此,《规划》强调,要通过减税、消除行业壁垒的方式,依法向民间资本开放除国家专营和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鼓励符合条件的省内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积极促进民间资本发起设立小额信贷公司、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大力支持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

  《规划》明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中小微企业设立独立的审批和信贷准入标准,优化中小微企业信贷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为中小微企业开办一站式金融服务。同时,还将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降低小微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

  宁夏出台多项措施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为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宁夏近日专门出台相关措施,通过采取做大做强小额贷款公司、推动小型微型企业直接融资、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等多项措施,帮扶小微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根据宁夏出台的《关于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规定,各银行要按上年末贷款余额的1%切块用于小额贷款公司批发贷款。对设立在中部干旱带、南部山区和对口帮扶生态移民的小额贷款公司,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比照农村金融机构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同时,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税前拨备制度,并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改制为村镇银行。

  为推动小型微型企业直接融资,宁夏要探索设立自治区企业上市、发债引导基金,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此外,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行企业债、集合票据和短期融资券,并鼓励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机构投资小型、微型企业,引进战略投资组建金融租赁公司。

  宁夏还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金融中介服务等机构。意见规定,将放宽村镇银行主发起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保持村镇银行股权结构的稳定,激发民营资本活力,维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另外,为完善融资性担保服务体系,宁夏除了培育大型融资性担保公司,以放大担保倍数,提升担保质量外,还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继续执行免征营业税政策,鼓励担保机构提高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收费。

  福建今年力争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幅高于20% 
 
福建省政府日前出台的《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十一条措施的通知》要求,将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提高,力争今年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幅高于20%。

  《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中小微企业专营服务机构建设,对小微企业实行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投入。开辟中小微企业贷款审批“绿色通道”,实行标准化、专业化、简约化的贷款审批流程。

  《通知》要求推动建立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池”,为无法提供足额有效抵押物或担保的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支持。将2012年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提高至3%。另外,对月度或季度小微企业贷款增加较多的地方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适度调增信贷规模。
 
 福建出台新政: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可获贴息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日前联合颁布了《福建省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办法》。这是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提出的“鼓励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对有关贷款给予贴息贷款”要求,新出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项激励政策。 
贴息办法规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在福建省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主专利权的中小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贴息比例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50%,贴息时间从计算贴息之日起最长为2年,每家企业享受贴息总额最高可达50万元。

  贴息对象,必须是拥有自主专利权的中小企业,包含微型企业。贴息资金原则上每年核拨1次,同一笔贷款项目在企业还贷后一次性核拨。由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初审后上报,福建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在当年专项经费额度内确定贴息项目及贴息比例,按财政资金划拨渠道核拨。

  贴息办法的出台,将促进专利权质押融资,引导和扶持企业采取专利权质押方式实现专利权的市场价值,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和产业化。
 
 山西省征集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5月18日起,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将依托“山西中小企业融资网”,面向全省广泛征集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征集意见后,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将组织企业开展针对性融资咨询服务,邀请专家解决企业融资难题。

  为提高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水平,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将充分发挥“山西中小企业融资网”供需对接、集约化融资的服务功能,并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征集中小企业融资 需求。中小企业局通过广泛征集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将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批量化、规模化、专业化融资对接服务。适时组织企业开展针对性融资咨询服务,邀请金融机构专家就信贷产品、申请流程、风险偏好、贷款要求等内容开展融资培训,全方位、多渠道地解决企业融资难题。(编辑:胡莹)转自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