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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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保费费率的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2-02-27    浏览次数:

 滁银丰[2011]16

关于降低保费年费率的报告

区政府:

鉴于省财政保费贴补政策的调整,从今年2季度起银丰担保公司已不再享受省财政全额贴费政策,目前银丰担保公司执行的保费年费率2.4%高于有关政策要求。

银丰担保公司自200612月成立以来,运营平稳,发展较快,未发生代偿现象,截至201111月,累计实现营业收入1367.44万元,具备了一定的抗风险能力,本着让利与企业的原则,根据省财政补、奖政策要求,结合滁州市担保行业当前保费收取实际情况,拟下调保费年费率(含在保企业)。

区内企业保费年费率1.5%;区外企业保费年费率2.0%;省、市农业龙头企业保费年费率1.4%。同时,银丰担保公司按照省财政有关保费补、奖政策所获得的补、奖资金全额补、奖到同期在保企业。

本办法从20112季度执行,暂定两年。

 

                      滁州银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

 

 

 

 

 

  

 

 

 

南政办(20123

 

区五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区长办公室纪要

 

2012215下午,区长杨德义在区委四楼会议室主持召开区五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区长办公会议。会议纪要如下:

会议听取了滁州银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关于降低保费年费率情况汇报后,进行认真的讨论研究。会议议定:

1、本着让利于企业的原则,结合滁州市担保行业保费收取的实际情况,同意将区内企业保费年费率降低为1.5%;区外企业和省市农业龙头企业保费年费率分别为1.6%1.4%。从20122季度起执行,暂定两年。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中小企业和三农奖励与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1]1551                   

各市、县(区)财政局、金融办(融资担保行业监管部门),省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财金部:
为落实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财政奖励与补助(以下简称奖补)政策,规范奖补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和管理,根据《关于发挥财政引导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156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奖补对象
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二、奖补条件、标准、资金来源和用途
(一)担保放大倍数奖励
依法合规经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季末平均融资担保余额同比增加且融资担保放大倍数达到5()以上的,同级财政对其融资担保放大倍数5-10()部分对应的融资担保额,按1.5‰的比例予以奖励,单户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奖励资金可从当地风险补偿资金中列支,用于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和业务拓展经费补助等。

(二)担保费补贴
依法合规经营、符合以下条件的县域(包括县、县级市及县改区,下同)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的融资担保项目,按当年收取的融资担保费收入的20%予以补贴,单户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皖北地区和大别山革命老区,补贴资金由省和县级财政按7:3分担;其他地区,补贴资金由省和县级财政按5:5分担。补贴资金纳入县域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入核算。
1.
融资担保放大倍数达到3倍(含)以上。
2.
平均综合担保费率低于2%(含)。
3.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不以任何形式向客户收取保证金。

(三)新设涉农融资性担保公司奖励
依法合规经营的新设县域涉农融资性担保公司,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融资担保放大倍数达到1倍(含)以上、农业项目贷款担保额占比达50%(含)以上的,予以其实收货币资本1%的一次性奖励,单户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皖北地区和大别山革命老区,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其他地区,奖励资金由省和县级财政按5:5分担。奖励资金用于新设涉农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开办经费补助。

(四)农业保险保单质押担保业务奖励
开展农业保险保单质押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其保单质押部分的季末平均担保余额的5‰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省和同级财政按5:5分担。奖励资金用于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和业务拓展经费补助等。

三、奖补条件的认定和指标口径
(一)农业项目贷款担保的认定
农业项目贷款担保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农户、农村企业和农村组织发放的农、林、牧、渔贷款提供的担保。农、林、牧、渔贷款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涉农贷款汇总情况统计表(银统379号)中的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3类贷款。

(二)皖北地区和大别山革命老区的认定
皖北地区的认定,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皖北地区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016号)执行;大别山革命老区的认定,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安徽大别山革命老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115号)执行。

(三)依法合规经营的认定
依法合规经营是指:1.经行业监管部门认定监管合格,并出具相关意见(附表1);2.严格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及日常财务监管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指标口径
1.
融资担保是指《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直接融资担保和间接融资担保,但不包括为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和担保机构自身发放委托贷款提供的担保。
2.
融资担保费收入是指综合担保费收入,即:与融资担保项目直接相关的担保费和其他各类费用(如评审费、咨询费等)。
3.
季末平均融资担保余额=∑四个季度末的融资担保余额*1/4
4.
融资担保放大倍数=年末融资担保余额/年末净资产
5.
平均综合担保费率=∑A/∑B*100%
A
是指:换算成一年期融资性担保项目对应的综合担保费,A=﹝当年承保的单个项目综合担保费/担保月数﹞*12B=当年承保的单个项目担保额。

四、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一)申报材料
1
.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担保放大倍数奖励,须提供下列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奖补资金申请表》(附表1),并附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2)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审计机构营业执照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3)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担保费补贴,须提供下列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奖补资金申请表》(附表1),并附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2)《融资性担保机构综合年化担保费率计算表》(附表2),并附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3)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审计机构营业执照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4)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新设县域涉农机构奖励,须提供下列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安徽省新设县域涉农融资性担保机构奖励资金申请表》(附表3),并附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2)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审计机构营业执照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3)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4.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农业保险保单质押担保业务奖励,须提交贷款借据、贷款合同、担保合同、质押合同以及贷款人、融资性担保机构、保险机构三方协议复印件。
相关材料复印件,需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融资性担保机构满足上述多项奖补政策条件的,可由审计机构出具一份合并的专项审计报告。

(二)申报及审核
1
.每年3月底前,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将上年度奖补资金申请书和相关资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2.同级财政会同行业监管部门对本级管理融资性担保机构奖补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于每年4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复核。报送材料为《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中小企业和三农奖补资金汇总表》(附表4)和汇总整理后的分户申报材料。
同级财政部门对担保放大倍数奖励的审核意见即为最终意见,省财政厅不再复核,但相关材料也应于4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复核及拨付
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材料予以复核,其间将视情况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复核确定后,省财政厅按规定办理报批程序后,将省级承担的奖补资金转移支付到市、县(区)财政。市、县(区)财政在收到奖补资金10个工作日内,连同本级应承担的奖补资金,拨付给有关融资性担保机构。
同级财政部门拨付担保放大倍数奖励资金,不得迟于上述时间。

五、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一)各申报单位应当认真、如实统计和上报本单位融资担保服务相关情况。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奖补资金申请工作的指导,切实做好奖补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工作,保证各项奖补政策落实到位。
(三)省财政厅将组织对各地奖补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实施绩效评价。融资性担保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补资金的,省财政厅将追回奖补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奖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审计机构出具虚假鉴证意见导致融资性担保机构骗取奖补资金的,行业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省财政厅将追回奖补资金;市县融资担保行业监管部门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融资性担保机构骗取奖补资金的,省政府金融办责令其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省财政厅将追回奖补资金;市县财政部门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融资性担保机构虚报骗取奖补资金的,省财政厅将责令其改正,追回奖补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六、其他
(一)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中小企业担保代偿损失补偿,按照《关于支持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金〔20081277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20101231日前签订担保合同,且于2011331日前解除担保责任的,执行《关于修订〈安徽省毗邻苏浙地区中小企业担保贴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309号)。201111日后签订担保合同的,执行本办法。
(三)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